陈水扁就羁押所提抗告

  (联合早报网讯)台北地院于去年12月30日裁定台湾前总统陈水扁羁押,但不禁见。陈水扁不服,透过律师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。高院审理后,今天中午裁定抗告驳回。

  陈水扁的委任律师针对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一事提出的抗告,6日再提补充理由状,强调检察官在审判中,无声请羁押被告之权限。台湾高等法院前天收到抗告后,因案卷复杂,合议庭连夜加班阅卷,今天裁定驳回抗告。

  高院认为,陈水扁为卸任总统,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,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,涉犯的罪责严重,陈水扁为求自保,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,掩盖他的涉案重嫌,还曾将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,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,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,加上陈水扁有湮灭、变造证据、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,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。

  裁定书指出,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之罪最轻本刑5年以上,且高院认为公诉检察官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证据即可,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又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,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。

  在逃亡部分,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,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虑因素之一,并非唯一标准。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与到黄姓少年处所,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,高院也认为随扈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。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账户掩饰、隐匿不法所得,可见陈水扁有逃亡动机。

  在灭证、串证部分,高院认为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,陈水扁曾经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,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、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机要费使用状况,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。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、变造、湮灭证据的情事。

  在抗告权的部分,台湾高等法院表示,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仍然有抗告权,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,将后案并给前案,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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